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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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57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本金高於總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