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佳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采微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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