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乙○○被告自由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訴字第18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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