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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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0號再審原告保佰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94年2月4日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
12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1,78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77條之14之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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