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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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文忠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斟酌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11.10│106.08.10~11│105.07.26││││││├────────┼──────────┼──────────┼──────────┤│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臺北地檢│士林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速偵字第5551│106年度偵字第26213│105年度偵字第10262號│││號│號││├───┬────┼──────────┼──────────┼──────────┤││││││││法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251│107年度簡字第43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50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12.13│107.03.23│107.08.08│├───┼────┼──────────┼──────────┼──────────┤││││││││法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251│107年度簡字第43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509││判決││號││號││├────┼──────────┼──────────┼──────────┤││判決│107.01.02│107.05.08│107.10.01│││確定日期││││├───┴────┼──────────┼──────────┼──────────┤││桃園地檢│臺北地檢│士林地檢││備註│107年度執緝字第2362│107年度執字第3441號│107年度執字第6275號│││號││││├──────────┴──────────┴──────────┤││編號1至3所示罪刑,前曾經士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544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05.08│99.01.19│102.03.13││││││├────────┼──────────┼──────────┼──────────┤│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3179│106年度偵緝字第3179│106年度偵緝字第3179│││號等│號等│號等│├───┬────┼──────────┼──────────┼──────────┤││││││││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08號│106年度易字第1208號│106年度易字第12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3.26│107.03.26│107.03.26│├───┼────┼──────────┼──────────┼──────────┤││││││││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08號│106年度易字第1208號│106年度易字第1208號││判決││││││├────┼──────────┼──────────┼──────────┤││判決│107.08.28│107.08.28│107.08.28│││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7年度執字第17247│107年度執字第17247│107年度執字第17247│││號│號│號││├──────────┴──────────┴──────────┤││編號4至8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05.17│102.08.29│105.08.1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3179│106年度偵緝字第3179│106年度偵緝字第3183│││號等│號等│、318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08號│106年度易字第120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9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03.26│107.03.26│107.11.28│├───┼────┼──────────┼──────────┼──────────┤││││││││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08號│106年度易字第120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99││判決││││號││├────┼──────────┼──────────┼──────────┤││判決│107.08.28│107.08.28│108.01.08│││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7年度執字第17247│107年度執字第17247│108年度執字第1469號│││號│號│││├──────────┴──────────┼──────────┤││編號4至8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8月,│編號9至10所示罪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前曾經定應執行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08.19│101.05.29│104.02.1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3183│107年度偵字第6639、│107年度偵字第6639、│││、3184號│8936號│8936號│├───┬────┼──────────┼──────────┼──────────┤││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99│107年度訴字第964號│107年度訴字第96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11.28│107.12.07│107.12.07│├───┼────┼──────────┼──────────┼──────────┤││││││││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99│107年度訴字第964號│107年度訴字第964號││判決││號││││├────┼──────────┼──────────┼──────────┤││判決│108.01.08│108.02.26│108.02.26│││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執字第1469號│108年度執字第3794號│108年度執字第3794號│││││││├──────────┼──────────┴──────────┤││編號9至10所示罪刑,│編號11至12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6月,│││前曾經定應執行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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