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吳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天化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欲排
除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7839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
權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