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98年度訴字第4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98年7月6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