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2285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