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志國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選任辯護人 郭令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3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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