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 陳正達 律師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
林宗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已據檢察官舉證詳列證據清單在卷,經核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第3款之重罪羈押原因,並認如未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楊珮瑛法官李殷君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