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13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
扣案之「血鑽石」、「K歌情人」、「戀愛沒有假期」、「惡靈
戰警」、「倩影刺客」、「瘋狂農莊」、「 亞瑟 的奇幻王國」之
重製物光碟共柒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銷
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既係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
重製他人著作,則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
其出賣散布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
之中,自應專依重製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
第1425號判決參照)。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並
據以重製盜版光碟,進而為出售散布行為,其意圖散布而
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出售散
布之低度行為則應為重製盜版光碟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
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
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
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
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
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
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本件
被告意圖銷售而重製盜版光碟之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地,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此重製盜版光碟之
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重製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而論以一罪。本院審酌被告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因一時之失慮而觸犯刑典,且犯罪後已知悔浯,坦承犯
行,因認被告經此次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伍年
,藉啟被告自新向善之機。
(二)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血鑽石」、「K歌情人」、「戀愛
沒有假期」、「惡靈戰警」、「倩影刺客」、「瘋狂農莊
」、「亞瑟的奇幻王國」共7片,為被告所有犯著作權法
第91條第2項、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
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第9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適用法條
著作權法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
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第98條:
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
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