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許志禎 相對人 施玉縀 關係人 施志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張中慶 於民國91年9月9日以原為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本件相對人施玉縀因分割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復於100年2月18日變更設定義務人為本件相對人施玉縀,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延至130年2月17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擔保債務人及擔保債權範圍則變更為本件相對人與關係人施志村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即債務人施志村於100年2月24日邀相對人施玉縀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9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至110年2月24日止,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5年1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有本金218,251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借款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4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施玉縀及關係人施志村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5年4月25日送達於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7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線東││650│田│00│13│30.93│全部│重測前: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315-4地號│└──┴───┴────┴────┴────┴────────┴─┴──┴──┴──────┴─────────┴──────┘┌─────────────────────────────────────────────────────────────┐│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7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21│彰化縣彰化市彰│彰化縣彰化市線│2層加強磚造,│1層:164.7;2層:164.7││全部│重測前:西勢子││││草路572巷1之1│東段650地號│農舍│;合計:329.4│││段西勢子小段71││││號││││││74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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