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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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醫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醫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人鄭惠升
周建國上列證人等因被告林玉清、 池岳龍 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惠升科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周建國科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玉清、池岳龍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證人鄭惠升、周建國(以下逕稱其名)經本院傳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到庭接受訊問,該等傳票分別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經鄭惠升親自收受與補充送達與周建國之受僱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五○、五一頁參照)。周建國固於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以電話併提出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向本院表示於四月初即排定四月二十七日前往大陸地區山東青島醫院作技術交流,至五月一日始返回臺灣 云云 ,但並未釋明其是否確係於接獲本院傳票前即有該行程存在。鄭惠升更是於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即庭期前一日)始以電話併傳真請假狀影本向本院陳稱「……已約定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為病患進行安寧醫療照護……」云云,而經本院書記官提醒後猶未提出任何佐證資料。其等均核屬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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