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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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國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國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國成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蕭國成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15號、105年度交易字第16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有期徒刑8月│105年4月9日│彰化地檢105年│彰化│105年度交│105年8月23日│彰化│105年度交│105年9月23日│彰化地檢│││全駕駛│││度偵字第3402號│地院│易字第160││地院│易字第160││105年度執│││致交通│││││號│││號││字第5767號│││危險罪│││││││││││├─┼───┼──────┼───────┼───────┼──┼─────┼───────┼──┼─────┼───────┼─────┤│2│不能安│有期徒刑1年4│104年8月21日│彰化地檢104年│彰化│104年度交│105年11月11日│彰化│104年度交│105年12月13日│彰化地檢│││全駕駛│月││度偵字第7746號│地院│易字第215││地院│易字第215││105年度執│││致交通│││││號│││號││字第7293號│││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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