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40號聲請人忠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4年度除字第4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聲志臺灣土地銀行 東新 │94年1月31日│25,800元│DT0000000│││││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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