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33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甲○○總經理訴訟代理人己○○
丙○○戊○○被告即反訴原告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丁○○
蔡清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業已準備程序終結,並進行言詞辯論,茲以尚有證據尚待調查且兩造正試行和解中,爰裁定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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