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4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下1、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6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93年7月2日起至民國93
年8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
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提出小額信用貸
款契約書、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
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調查,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
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