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23號
原   告  蘇悠逸
被   告  呂芸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以109年度桃救字第14號案件聲請
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裁定駁回其聲請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18日送達予原告,惟原
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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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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