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威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威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宋威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共10罪),嗣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宋威德業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6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