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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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莉蓮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莉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辛茹
法官曾淑婷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幸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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