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補字第10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千六百二十一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