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320號
原 告 紀文湖
訴訟代理人 紀宜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釗彬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9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9,3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3,37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7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