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乙○○○○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依共同殺人未遂罪名,判處被告甲○○有期徒
刑六年六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罪手段兇殘,對被害人造成重大傷害,且被告犯罪後
之態度不佳,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實嫌過輕云云。惟查:原審斟酌被告因與被害人衝突在先,事後邀眾尋仇報復,手段兇殘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尚屬允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第一審量刑過輕,提起本件上訴,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土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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