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41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力賢 選任辯護人 葉忠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力賢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力賢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21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件被告王力賢前經原審法院判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18罪、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8罪,並與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美玲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