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上訴人 葉祺福
沈竹雄 許文悌 賴克富 陳東全 陳林雲嬌 被上訴人 黃李阿燕
黃明輝 黃明堅 黃明欽 黃明仲 黃明達 林黃美林 黃美鳳 黃美秀 黃美娥 黃美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黃清墩 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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