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23號原告 張廼良 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 律師
林志嵩 律師被告 李海津 即反訴原告 李富明
李友士 上列三人共 李潔淑 住臺北市○○區○○街○○號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李玉霜 住臺北市○○區○○街○○號共同 謝天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黃耀鈞 住臺北市○○區○○路3段153號8樓
謝樹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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