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22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惟查原告嗣於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十一日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
拾萬貳仟貳佰壹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
拾元,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