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4號
原 告 吳彥傑 即 金順發 香舖.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永德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王浚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