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35號上訴人 劉羅桂筍
劉仁演 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0,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