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杏霞(已歿)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杏霞與告訴人 蕭德忠 為鄰居關係,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10日晚間8時22分許,基於毀損犯意,徒手摘折告訴人位於宜蘭縣○○鎮○○路○○○號住處前擺放種植之南洋杉盆栽,致樹枝1支及整排樹葉3支折斷在地,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並繫屬於本院後之107年3月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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