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妮霓上列被告被訴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一行至十五行部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