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5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華係臺中市○○區○○路上「麗晶世紀總裁社區」之住戶,告訴人 張豫峯 則係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財務委員。詎被告竟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在上開社區之中庭廣場,於上開社區召開106年第14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竟基於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發言指稱:「第3個案子本社區張豫峯不適任管委會的1員,在這裡說明給大家聽,張豫峯在2年擔任主委期間,沒有替本社區爭取福利,反而是亂花社區的錢,共同基金」、「這裡面我要補正一下,一個沒有替社區申請廢棄物的處理案,在 曾吉源 擔任主委的時候有辦,然後,張豫峯當委員的時候,當主委的時候,105年1月2月都沒有幫大家辦,然後,第2個台中市政府每五年有,可以修繕20萬」、「然後,他,張豫峯在這個例會裡面跟大家講,他說,他有去辦,但是,他沒有,就是有幫大家去辦,但是,沒有去那個通過,通過那個」、「沒有通過那個,沒有通過他們市政府的經費,然後,就是說,我們有去市政府都發局當面問承辦人,承辦人說本社區根本就都沒有人申請,都是在騙大家,然後,他沒有為我們帳號,領大家的錢,就是,我講的,就是門禁管制的,他在門禁管制的合約書裡面都是以廠商的利益為優先,而不是以我們的大家利益為優先,來簽定這個合約,再來,就是剛剛曾吉源先生也講過了,就是,他們在我們這個花費,而且每一筆都有驗收紀錄,但是,都沒有驗收記錄,所以都沒有驗收,也就給廠商了錢了,再來就是,我們已去臺中地方法院去告訴,按鈴申告他們2位,現在正再審理中,他們2位當著檢察官的面前,竟然跟大,檢察官講,就是說,我們社區不是公家機關可以不用公開招標,也可以不用比價,那就這種人還可在當社區的委員嗎?我請住戶各位自己好好的想一想」等語,而指摘足以毀損張豫峯名譽之事項,足生損害於張豫峯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業經和解,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雙方協議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2頁至第143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誹謗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