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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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振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振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隔、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兼衡附表編號1至5所處之刑,前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6至7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暨考量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表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判決確定日期(民國)曾定應執行刑備註1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7月108年4月22日臺中地院109年度易字第387號109年8月3日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009號2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7月108年4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3竊盜罪有期徒刑7月108年5月17日同上同上同上4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108年4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5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9月108年4月27日同上同上同上6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108年5月5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72號109年7月29日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78號7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108年5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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