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潘宛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94年3月1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約定於100年3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3月2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宛柔│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348,758元││月2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宛柔│自95年4月2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8,758元││日起││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