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交簡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壢交簡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濬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卓濬烽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6至7行補充為「適 吳素菁 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0號輕型機車搭載其女兒王○婷(民國00年生)及兒子王○禾(民國00年生)沿中山路由大同路往復興路方向直行」;第8行補充為「致吳素菁受有左肩脞傷、左膝挫傷擦傷、左足擦傷等傷害,王○婷亦因而受有左下肢挫傷併擦傷等傷害,王○禾則受有雙手、左腳擦傷之傷害(王○婷、王○禾受傷部分未據告訴)」。
㈡證據欄: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素菁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
②被告卓濬烽固未明確坦認其有過失,並辯稱:伊要左轉時
,有先停等直行車,是對向車道的直行汽車停下要讓伊,伊要左轉時,告訴人的機車就從該輛汽車右側出現云云。惟關於本件車禍發生原因,兩車發生碰撞前,被告駕駛汽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往大同路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與延平路交岔路口,欲左轉彎進入延平路往平鎮市○○○○道之際,告訴人騎乘機車沿中山路往復興路方向直行至該處,此據被告及告訴人陳述甚明且互核相符,並無任何疑義;另據雙方車損部位為被告之自小客車左前側保險桿有刮擦痕,告訴人機車左側車殼、燈殼破裂,並有擦痕,暨2車碰撞後,告訴人之機車向左傾倒,前後輪距基準點垂直虛擬延伸線8.1公尺、9.1公尺,被告之小客車略微左斜停在該交岔路口內,前輪距基準點垂直虛擬延伸線7.
5公尺、8.4公尺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述明確,並有卷存現場圖、事故現場及車輛照片之內容可證,顯見兩車發生碰撞前,告訴人騎乘機車之車頭已先通過被告所駕駛之汽車,然因被告並未完全煞停,告訴人之機車左側車身受有由左至右的物理力量,因而左傾倒地;另佐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案發當時,本件事故發生之路口車輛擁擠,車流量多,伊當時要左轉,從對向直行之車輛示意伊先行左轉時,至發生車禍間約僅2秒等語,是被告既知悉該交岔路口往來車流頻繁,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為左轉彎車,尤應注意對向車道直行之汽、機車動向,並隨時作好禮讓準備,竟在轉彎行駛之際,未注意對向來車之動向,亦未確實禮讓直行車先行,待直行車通過後,才開始左轉,反趁直行車之行車間隙,即行左轉,而於轉彎過程中,未注意禮讓騎乘機車進入該交岔路口之告訴人,猶仍繼續行駛以完成其左轉彎動作,因而導致本案車禍之發生,是被告過失肇事之情節要無疑義。
③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承前所述,被告駕車有上述左轉時之過失已無疑義,其因上開過失駕車行為,因而撞擊告訴人騎乘之機車,致其受有前揭傷害,其因果關係甚為明確。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卓濬烽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
罪。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並接受裁判一情,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汽車至交岔路口左
轉彎時,疏未注意禮讓直行車先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告訴人因而受有前揭傷害,身心所受損害非輕,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或與之達成和解、過失情節,併參酌自承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309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