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生平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
王紹雲律師 李政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3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10年11月9日送達)後20日內即110年12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黃鏡芳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