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22號原告 蔡文俊 兼輔助人 陳彥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新美鋼製家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祈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
郭展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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