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272號聲請人 羅嘉林 代理人 游光德 律師被告 嚴啟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正本應補充附件(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於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裁定原本、正本均已記載「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之內容,惟漏將該附件併入裁定附件,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王筑萱法官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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