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04號上訴人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心拓原力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140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求予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並就廢棄部分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查上訴人經原判決判命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9萬9,033元,及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上訴利益即為109萬9,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汪曉君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