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1374號聲請人 王建智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將原判決所記載之「新光富貴基金」更正為「新光『台灣』富貴基金」等語,然查,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就所聲請除權之受益憑證,係引用附表之記載,而所提出之附表乃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裁定(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21號裁定),該裁定所負之附表之受益憑證名稱即記載為「新光富貴基金」,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21號裁定在卷可按,而且,聲請人主張其已於104年5月28日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太平洋日報,並提出報紙一份等語,然聲請人所提出之報紙刊登內容,亦係記載為「新光富貴基金」,此有太平洋日報在卷可憑,是本件判決記載,即與聲請人所提出之上揭文件記載之內容相符,並非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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