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原告 鄺美舜 被告 黃冠凱
劉奎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游士珺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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