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22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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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2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223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呂亮毅 被告 柯鐙 惟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⑴其中新臺幣肆萬零陸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七四計算之利息;⑵其中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⑶其中新臺幣肆仟零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莊智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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