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226號債權人 逢甲仕 康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美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宏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
㈡滯納金請求之依據。
㈢債務人之住居所究為臺中市或「臺北市○○路○○○巷○號4
樓之3」?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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