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000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址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0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甲○○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
乙○○上列被告因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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