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5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賴宗祺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簡璽容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