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1號聲請人 羅吉騰 聲請人 鍾年宇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鳳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勻岳 等間清償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
二、相對人陳勻岳、 林家紅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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