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藥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藥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連續非法吸用化學│竊盜罪│連續吸食毒品罪│││麻醉藥品罪│合成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如│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民國88年6月2日修│民國88年6月2日修│刑法第320條第1項│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正公布前之麻醉藥│正公布前之麻醉藥││條例第9條第1項│││品管理條例第13條│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3年11月18日或前│80年8月中旬起至│80年12月6日中午│80年7月中旬起至│││3、4日間│同年9月下旬止│12時許│同年9月26日晚上││││││11時40分許│├───┬───┼────────┼────────┼────────┼────────┤│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83│81│80│80││案├───┼────────┼────────┼────────┼────────┤│年│字│偵│偵│偵│偵││號├───┼────────┼────────┼────────┼────────┤│度│號│13685│304│11880│9038│├───┼───┼────────┼────────┼────────┼────────┤││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年│84│81│81│80│││案├─┼────────┼────────┼────────┼────────┤│後││字│易│易│易│上訴│││號├─┼────────┼────────┼────────┼────────┤│事││號│62│73│178│1935││├─┼─┼────────┼────────┼────────┼────────┤│實│判│年│84│81│81│81│││決├─┼────────┼────────┼────────┼────────┤│審│日│月│02│12│01│02│││期├─┼────────┼────────┼────────┼────────┤│││日│28│03│23│18│├───┼─┴─┼────────┼────────┼────────┼────────┤││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年│84│81│81│80││確│案├─┼────────┼────────┼────────┼────────┤│││字│易│易│易│上訴││定│號├─┼────────┼────────┼────────┼────────┤│││號│62│73│178│1935││日├─┼─┼────────┼────────┼────────┼────────┤││確│年│84│82│81│81││期│定├─┼────────┼────────┼────────┼────────┤││日│月│03│01│02│02│││期├─┼────────┼────────┼────────┼────────┤│││日│21│18│21│1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又十│有期徒刑一月又十│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權期間或罰金額│五日,如易科罰金│五日│││││以銀元三佰元即新││││││臺幣九佰元折算一││││││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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