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二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二紙支票之受款人背書轉讓票據權利與聲請人之陳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