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按原應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惟因當日為星期日,故應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0六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伊樂斯電子實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崁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陸萬零壹拾伍元│SB七九九四二八││公司│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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