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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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六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王甚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六四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 許春鳳第一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壹萬叁仟壹佰柒拾│SN二四六一0九│││││伍元│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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